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地名管理,依据《姜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和有关法规,市地名办在听取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姜堰城市地名总体规划》提出初步方案如下,现予公布。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给予关心支持,提出宝贵意见。征集活动截止3月22日,来信请寄:姜堰市姜堰大道727号、姜堰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联系电话:88212873。E-mail:jydmb@sohu.com。
2008年3月10日
姜堰城市地名总体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姜堰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科学、合理地进行地名管理,依据《姜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和国家的有关法规,编制本规划。
第2条 本规划适用于姜堰市区所属区域,是确定道路、桥梁、广场、居住区、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及其他大型、标志性工程建筑物、各类自然地理实体、风景名胜、古迹、纪念地名称的依据。
第3条 规划指导思想
地名规划以国家有关地名管理法规为依据,以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为基础,以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及两个文明建设为目标,实现地名规划与城市规划同步。在保持各类地名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使地名具有更强的规律性、层次性、指位性、稳定性,提高城市品位,更好地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
第4条 规划范围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的任务和要求,本次地名规划的范围,为姜堰市城区范围,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区范围内的郊区部分等。
第5条 规划期限
近期:2007—2010年
远期:2011—2020年
第6条 规划目标
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各级地名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全市地名即时更新管理平台和信息公共发布系统,提高社会咨询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地名申报、审核、公示、论证、审批、公告制度,建立地名标志的长效管理机制,地名拼写符合国家标准化的要求,完善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完成符合调整条件地名的调整工作,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纠正,使地名工作全面进入按规划要求的有序规范管理之中。
第7条 规划原则
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规划的原则:尊重历史、照顾习俗,含义健康、内涵优美,名副其实、雅俗共赏,层次分明、突出特点,好找好记、方便管理,规范有序、优化结构,合理组合、科学布局。
第8条 规划依据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关于我同外国结为友好的城市不以对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筑物的通知》(国办发〔1987〕26号);《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65);《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民函〔2005〕122);姜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及各相关规划;其它相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地名通名专名的使用范围
第一节地名通名的使用范围
第9条 地名通名语词要简约、通俗易懂,与实体的类别、地理位置、规格、规模、景观等相适应。选用新产生的通名必须通过严格论证,经市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10条 按照地名通名的规范用字条件,使用相应的通名,不允许随意更改或与其它类别的通名混用。
第11条 道路通名
本规划所指道路通名:“大道”、“大街”、“街”、“路”、“巷”、“弄”等。
原有道路名称一般不更名,尽量保持地名的稳定性。
道路通名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大道(大街)、路(街)、巷(弄)。
大道(大街):新建的宽50米以上、长3公里以上及主要景观道路命名为“大街”、“大道”。
路(街):新建的50米以下的一般道路,东西走向的命为“街”,南北走向的命名为“路”。
巷(弄):宽5米以下的支路命名为“巷”、“弄”。
第12条 居住区通名
居民住宅区按不同规模、功能,冠以“小区”、“花园”、“公寓”、“新寓”、“新村”、“大厦”、“大楼”、“别墅”、“苑”、“园”、“居”、“阁”、“院”等通名。
居民住宅区的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小区、新村:用于命名建筑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左右的居民住宅区。
花园、苑:用于命名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绿化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40%以上,环境良好的居民住宅区。
新寓、公寓:用于命名多栋住宅楼群。
居、阁:用于命名具有民族风格和建筑特色的居民住宅楼或楼群。
别墅:用于命名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为总占地面积40%以上,以低层住宅楼为主,建筑规格较高的住宅区。
根据居住区的环境、景观和设施水平、档次等优点,允许在通名前加1个修饰的词语,以丰富通名的意境,如雅园、丽苑等。
居住区通名使用的基本原则:不允许无通名或重叠使用通名;通名应置于专名之后,不能倒置或夹于专名语词之中;通名须有明确的类别含义,并于居住区的规格、规模相等;不使用变异或名不符实的通名。
第13条 商用(高层住宅)楼盘通名
本规划所言商用(高层住宅)楼盘,仅指大型、高层、突出的或有醒目的方位指示和定位作用的楼宇(群)。
商用(高层住宅)楼盘通名及其使用条件:
大厦、大楼、商厦:指高层或大型楼宇,用于命名商用、住宅为主的高层(8层以上)或较大型(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达不到该标准,但相对于周围环境显得醒目、突出,具有标志性作用的较高层楼宇,可根据实际选用“大楼”、“商厦”等作通名。
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定范围或行业中居于主导地位、且具较大规模的楼宇(群),其占地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
城:占地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封闭的大型楼宇(群)。
第14条 桥梁通名
桥梁通名分“大桥”、 “桥”、“立交桥”等,应根据其规模和功能选用。
桥梁通名使用的基本原则:对应于“大道”、“大街”等名称道路跨越河流的桥梁,通名使用“大桥”;一般的公路、街路桥梁的通名用“桥”。
第15条 河流通名
本市河流通名,一般使用“河”、“溪”等。
第二节地名专名的采词要求
第16条 地名专名采词的基本原则
地名专名的采词应遵循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反映自然或人文地理特点,体现时代精神风貌。通过层次化、系列化的专名采词,加强地名的指位性,方便社会使用。
不以人名作专名。但全部由个人捐资兴建的较大型、且完全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谋取经济利益回报)的桥梁、楼宇、建筑物和名人故居、纪念馆不在此列。
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专名。
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17条 道路专名
道路专名要反映特点,提高指向、指位功能,方便使用。
第18条 桥梁专名
一般道路桥梁,可用连接的道路名称或当地地名命名;较短的跨河流桥梁,且系该河流上唯一桥梁的情况下,宜使用所跨河流道路名称作该桥梁名称;大型桥梁一般以跨河流两岸的地名命名。
第19条 广场专名
可在下述两种方式中选择:一是就近就地派生,使广场名称能准确地反映和强化原地名网络的位置和指位功能,不能使用没有紧密地缘联系的名称进行移植;二是进行系列化采词,按广场所在地域范围内原存在的地名词语系列采词,或按特定地域范围的所有广场名称自成系列的思路采词。
第20条 居住区专名
应使用词义健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和我国的政治、道德标准,且易被社会大众理解,有利于社会长久使用的语词。不使用晦涩难懂、牵强附会、超出常理和怪异的语词。
不以外文、汉语拼音字母(或其缩写)作专名;也不能在汉字专名中夹杂外文或汉语拼音字母。
在专名中使用含有“中国”、“中华”、“江苏”、“泰州”、“姜堰”等语词,须出具相应等级和行业的认定文件。
第21条 河流专名
新开的河流长度在1千米以上者,应赋予专有名称。但属原有河流的新开延伸段,应以原河流名称延伸指称,不另外命名。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确定新开河流的专名采词:一般采用当地的地名;较长的河流可以其起讫点地名各取一字组合成专名:在某一个地域内,以某一个共同的主题进行采词,形成该地域内的水网名称系列;属于原河流的支流者,其名称应力求与主河流名称保持一定的一致性。
第22条 派生地名
派生地名须与主地名在地缘上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两者在地理指位上应保持一致性。
第三章地名系列区块及其采词的总体框架
第一节规划地名系列区块的基本原则
第23条 划分地名系列区块的主要因素
在划分地名系列区块时,应以反映地名的区块特点为纲,综合兼顾城市规划功能定位等因素,并从地名使用的社会性和实用性出发,提高区块划分的科学性。
城市规划的布局结构,即主城和开发区两大组团,是地名系列区块划分的宏观框架。
第24条 不同区域地名系列化采词的重点
各城区以加强新旧地名的协调、提升地名网络的条理性为重点,主城区尽量反映姜堰的历史,展现姜堰的人文历史文化;开发区尽量突出经济、开发的特点;小城镇和农村以提高地名的文化品位、反映本地特点、消除重名为主。
第25条 执行地名系列区块划分和采词导向的要求
地名应遵守总体规划确定的总的采词导向与主题要求;对于某些功能相近、相同、又不能毗连的区域,应避免地名系列用词相雷同。
配合旧城改造,通过有计划的调整、优化,逐步淘汰各区块中存在的不符合城市发展和时代要求的地名。
第二节地名系列化布局结构
第26条 姜堰城区以三水大道为界,分东西两个区块
三水大道以东区块以保护古地名或有丰富历史内涵的地名为主。区块范围内新生的地名或地名调整,应延续原有的地名特点。可选取与古建筑、古遗址、重点文物保护等相关的词语,作为地名采词的首选词源。
三水大道以西区块以建设新城市地名为纲,经济开发区以产业特点、振兴经济、蓬勃发展等内涵的地名为主。延伸到该区域的道路,仍沿用原名称。新生地名与相邻地名相协调,并体现新开发区域的时代感和文化品位。
第三节其它区域地名命名的要求
第28条 本规划所指的其它,包括规划范围内以外散布的小城镇、郊区等。
第29条 其它区域的地名命名原则
城镇中的道路通名用路(街)、巷(弄)两级。地理实体通名的使用,与组团中的通名规定相同。
避免城镇、村镇地名采词雷同,现存在的重名现象,要在城镇建设中通过调整逐步消除。
第30条 郊区的农村地名,要改变无序命名的现状,通过强化宣传和管理手段,提高农村地区依法申报地名的意识,使地名的产生纳入有序管理轨道。
第31条 各风景区、旅游区、开发区等范围内的地名,以体现当地自然地理特点和功能进行采词,提高地名的艺术性,突出景观特点的文化内涵。
第四章地名调整优化原则
第32条 地名调整原则
在维护地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局部和个别调整,可调可不调的一般不调整。调整对象为:名称含义不适宜保留的;社会交往使用不便的名称。
充分尊重当地单位、居民意愿,并通过听证、公示等方式决定是否调整。对社会普遍反映、且沿路单位、居民达成调整共识的,可以进行调整。
对决定列入调整范围内的名称,根据城市改造建设的进程,分期实施调整。对存在多个小段名称的道路进行调整时,其新的统一名称,应在已有名称中优选或组合,新的名称应尽量与所在区域地名的共性特点保持协调。
第33条 列入调整道路名称的优先原则
应综合以下诸因素,全面权衡后确定:名称使用的时间长短、名称知名度的高低、名称文化沉淀的深厚、名称所指道路跨度的大小,以及沿路单位、居民住宅的密集程度、与周边路名的协调程度。
条件相近时,主城区地名优先保留。
第五章主要道路名称规划原则
第34条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道路系统:采用方格网式布局,主干道网呈“七横七纵”。
第35条 道路命名的原则
道路名称要求有较好的文化内涵、响亮、具有指位特点等。规划的道路已贯通有正式名称的,不再另拟名称。
对于现已存在分段命名的道路,其名称调整的基本原则:一是尽量保持稳定,减少变动;二是注意协调;三是反映地理位置,提高指位性。
第36条 规划(调整)主干道名称的原则
指位明确,有利于交通、交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继承历史文脉,弘扬优良文化;反映城市性质,美化城市环境。
对现存沿用已久、且符合城市整体构架的主干道名称,保持稳定不变;同一条主干道上新的延伸段,原则上以该主干道原有名称延伸指称;原无名称的主干道,从所处的地名系列区块的大环境角度选择名称。
第六章实施规划的措施
第37条 建立贯彻规划的工作机制、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
《姜堰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的实施,要不断巩固和加强“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地名工作机制,建立贯彻执行规划的规章制度,按规划所确定的原则进行地名的命名和更名。
建立完善地名管理体制和机构,增配管理人员,确保管理所需经费。
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的操作程序;完善地名标志的设置;加强对地名拼写国家(国际)标准化的管理;加强有偿命名的管理;加强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公共发布系统的建设与服务工作;加强地名宣传和使用的社会监督、检查,提高管理的权威性。
各地名管理工作的职能单位,要继续按照地名管理工作职责的要求,协助做好地名监督、管理。
第38条 进一步加大对具有历史文化内涵地名的保护力度
要紧紧围绕“长江三角洲的工贸城市,水乡一体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要求,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地名的保护挖掘工作,正确处理好“建设”和“保护”的关系。对重要的历史文化地名,要有选择地为其“树碑立传”,以传承历史,昭示后人,使其成为新的文化景观。对已消失的历史文化地名,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保护、挖掘和恢复。要建立档案,努力探索老地名保护和恢复的新办法。
第39条 有计划地实现地名的调整
根据城市改造建设的需要,按本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方法,有步骤地对老城区及小城镇原有地名进行审慎的调整,确保稳步实现规划的调整目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40条 本规划经姜堰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41条 本规划由姜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42条 本规划生效前所执行的、与本规划不一致的业务规范内容,自本规划生效后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