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提高城乡低保等保障标准
按照保障救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经市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从2009年7月1日起,对我市城乡低保、重残人员救助标准和死亡复原军人配偶生活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农村低保从每人每月1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0元;城乡重残人员救助标准分别参照城乡低保标准进行调整;死亡复原军人配偶按照调整后的城镇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