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姜堰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暂行办法》,在全面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工作,从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临时生活救助标准、临时生活救助程序、资金筹措与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实现了救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长效化。 办法规定,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救助标准为:重大疾病患者医治初期可申请首次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一年内患者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4万元,可申请二次救助,两次救助累计不超过3000元;因遭遇其他突发性事件、重大交通事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给予当年城乡低保标准3个月的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6个月;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住房倒塌或烧毁,建房确有困难的,按损坏房间数,给予每间2000元补助,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死亡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救助;低保户、低收入且基本生活较困难的家庭,因子女就学需要救助的,分别给与高中生(含职中)每人1000元、大中专生每人2000元、本科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入学救助。低收入家庭需要救助的,最高给予每人当年低保标准3个月的生活救助。 对提供虚假证明,虚报、瞒报临时救助的,除追回救助款外,取消其一年内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同时,也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